域外法治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因仲裁庭临时中止令而暂停裁决执行程序
文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闵婕
2019年8月1日,在一起针对西班牙政府的投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中,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斯图尔特法官因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以下简称“ICSID”)仲裁庭临时中止令而准许暂时中止执行程序,尽管西班牙政府要求继续程序以获取国家豁免。本案表明澳大利亚在执行仲裁裁决中秉持着越来越有利于投资者的立场。
案件背景
来自荷兰和卢森堡的投资者于2019年4月17日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按照1974年澳大利亚公布的《国际仲裁法》第35(4)条的规定,在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执行ICSID的裁决。2012至2014年间,西班牙能源部门的立法改革引发了一系列外国投资者针对西班牙政府的投资仲裁。2018年,位于华盛顿特区的ICSID成立3人仲裁庭,根据能源宪章条约(以下简称“ECT”),作出了西班牙向来自荷兰和卢森堡的投资者赔偿1.12亿欧元的仲裁裁决。
西班牙申请撤销仲裁判决
2013年11月1日,卢森堡基础设施服务公司和卢森堡太阳能公司(共同投资者)根据ECT在ICSID对西班牙提起投资仲裁。争端涉及西班牙在可再生能源部门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影响到了申请人及其在西班牙该部门的投资。这些投资包括2011年收购位于西班牙南部格拉纳达的两个太阳能发电厂的股权。2018年6月15日,ICSID仲裁庭认定西班牙违反了ECT第10条第1款的公平公正待遇标准,并判决西班牙向投资者赔偿1.12亿欧元。
大约一个月后,西班牙对裁决的数额提出质疑,并要求对裁决进行更正。2018年7月24日,西班牙根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ICSID公约》)第49条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规则》(以下简称《ICSID仲裁规则》)第49条向ICSID秘书长提交了对裁决进行更正的请求。根据随后的程序,2019年1月29日,仲裁庭发布了《关于更正裁决的决定》,裁决赔偿金额减至1.01亿欧元。
2019年5月23日左右,西班牙根据《ICSID公约》第52(1)条向ICSID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西班牙在申请撤销该仲裁时,根据第52(5)条,请求ICSID秘书长暂时中止仲裁裁决的执行,直至为审议该请求而设立的特设委员会就该请求制定规则。同日,ICSID秘书长登记了西班牙的撤销申请,并通知仲裁各方,根据《ICSID仲裁规则》第54(2)条,暂停执行根据《ICSID公约》第52(5)条作出的裁决。
投资者申请强制执行ICSID裁决
在西班牙请求撤销和中止程序之前,投资者在澳大利亚启动了执行ICSID裁决的诉讼,并于2019年4月17日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案件交由斯图尔特法官审理。
2019年5月23日,也就是ICSID作出暂停执行裁决的当日,斯图尔特法官举行了第一次案件管理听证会。代表西班牙出席的律师表示,西班牙正在考虑其立场。斯图尔特法官下令,如果西班牙出庭,需在2019年6月6日前提交并送达出庭通知,并在给申请人的信件中简要说明其反对申请人寻求救济的依据。对此,2019年6月6日,代表西班牙的律师在信函中表示,根据澳大利亚1985年公布的《外国豁免法》第9条,西班牙享有澳大利亚法院的管辖豁免。西班牙表示其出庭应诉是有条件的,即西班牙只有在根据《外国豁免法》第10(7)条主张澳大利亚法院的管辖豁免时才会出庭。斯图尔特法官将最终听证日期定在2019年10月29日,以确定西班牙的豁免请求。
2019年7月15日,投资者要求法院暂时中止其执行申请,以便他们能够遵守ICSID的临时中止令,并指出一旦ICSID中止程序解除后,他们将继续寻求执行程序。
西班牙反对投资者的中止申请,认为ICSID程序中的临时中止令并不影响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对其提出的外国豁免权作出裁决。而投资者认为,如果不中止程序,他们将陷于困境。因为如果他们参加了澳大利亚联邦法院举办的外国豁免权听证会,就将违反ICSID发布的临时中止令;而如果他们不这样做,则会违反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命令。投资者认为,唯一的解决办法是让法院批准中止执行ICSID裁决的程序,并在此期间撤销10月29日的听证会。
西班牙认为,投资者提出中止申请的目的是想让西班牙在享有管辖权豁免的法院进行执行程序,而这是“不应获准的企图”。西班牙声称,投资者可以停止执行程序或推迟他们的中止请求直到2019年10月29日,届时西班牙的外国豁免权要求将被确定。正如斯图尔特法官所指出的那样,西班牙之所以如此坚持,是因为在其他地方的类似诉讼中,同样的外国豁免权问题会在同一天(2019年10月29日)确定。
投资者继续提出中止申请。但是,在2019年8月1日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开庭时,西班牙并未出庭,以反对该法院的管辖权。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裁决
2019年8月1日,斯图尔特法官批准中止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执行程序。在作出裁决时,斯图尔特法官考虑了以下问题:在ICSID作出最终裁决之前,澳大利亚联邦法院临时中止执行ICSID裁决,是否与澳大利亚作为缔约国执行裁决的义务相冲突?法院应当首先解决中止令的问题,还是西班牙的外国豁免权问题?法院是否对于中止执行享有管辖权?
斯图尔特法官注意到,《ICSID公约》第52(5)条(最终裁决前的临时中止)与第54(1)条(国家执行裁决的义务)之间有明显冲突。斯图尔特法官的结论是:将这两项条款一起理解时,第54(1)条国家执行裁决的义务应当受到第52(5)条临时中止规定的约束,其结果是确定暂停一方遵守裁决的义务(由于临时中止)必然会中止缔约国(在本案中为澳大利亚)执行裁决的义务。
这个问题是斯图尔特法官通过ICSID判例得出的答案。斯图尔特法官采纳了国际海运代理公司诉几内亚MaritimeInternationalNomineesEstablishmentvRepublicofGuinea一案中特别委员会的决定。该案件中,ICSID仲裁特别委员会考虑了第52条和第54条之间的相互关系,并认为虽然《ICSID公约》没有明确规定,但似乎很清楚,中止一方当事人遵守和履行裁决的义务必然意味着中止另一方缔约国的义务。在ICSID仲裁委员会审查撤销裁决申请的等待期间,裁决的有效性不受影响。斯图尔特法官表示,《ICSID公约》的第52条和第54条必须一起阅读和理解,这是使其合乎逻辑的唯一方式。
斯图尔特法官考虑了西班牙提交的意见书,即根据《外国豁免法》第9条的规定,澳大利亚法院没有管辖权。斯图尔特法官认为,尽管西班牙有条件地出庭并主张外国豁免权,但法院没有义务在决定中止令之前决定西班牙的主张。
在印度尼西亚鹰航公司诉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PTGarudaIndonesiaLtdvAustralianCompetitionandConsumerCommission一案中,考虑到《外国豁免法》赋予管辖权豁免的性质,以及法院决定豁免问题的方式或程序。审理该案的4名法官在“管辖权”问题上一致认为:《外国豁免法》第9条和其它部分中的“管辖权”一词不用于确定诉讼的实体问题,而是确定被告对澳大利亚法院程序的履行义务。“豁免”一词所表达的概念是,澳大利亚法院不会起诉外国。接着,他们考虑了如何提出和决定外国豁免问题。根据1974年《国际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除非法院确信在诉讼中外国或单独实体不享有豁免,否则不得对外国或外国的单独实体作出缺席判决。如果外国国家或单独的实体声称其享有豁免,豁免的问题将交由法院裁决。如果外国国家或单独实体缺席,则根据该法第27条,法院应在作出缺席判决之前,就豁免权问题作出裁决,即法院必须自行提出被告不能确立豁免权。
在考虑印度尼西亚鹰航公司案时,斯图尔特法官提到了ZhangvZemin一案。在此案中,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对于某些情况的判定与印度尼西亚鹰航公司案中相反。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上诉法院认为,法院在作出任何“判决、命令或程序”之前,应确定外国豁免权问题。但是,斯图尔特法官认为,允许中止执行程序的中间命令不在西班牙可以主张外国豁免权的“判决、命令或程序”之列,因为中止不会产生对西班牙的责任。因此,法院认为西班牙的外国豁免权要求可在授予中止令后解决。
法院是否对于中止享有管辖权?
关于西班牙声称法院缺乏“管辖权”,斯图尔特法官澄清说,根据《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法案》第19条、1903年《英联邦司法法案》第39B(1A)(c)条及《国际仲裁法》第35(3)条之规定,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是《ICSID公约》第54条规定的,为实现其目标而指定的法院,以此对本案享有《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法案》第23条所指的管辖权。这里的诉讼标的管辖权与西班牙依据《外国豁免法》提出的管辖权问题不同。法院认为,即使取得外国豁免权,法院也有权考虑和确定程序问题。因此,西班牙主张的豁免法案第9条不适用于本案。法院最终批准了投资者中止诉讼程序的请求。
裁决的启示
尽管这只是一个程序上的裁决,但对投资者来说还是值得欣慰的。
首先,本次裁决表明了澳大利亚法院明白其作为执行机关在《ICSID公约》规定的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体系中扮演的重要角色。
其次,本次裁决证明了来自全球的投资者越来越将澳大利亚视为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有利的管辖地。即使讨论中的裁决与澳大利亚无关,澳大利亚法院也会适当行使其作为执行机关的职责。本案的执行程序是以西班牙在澳大利亚持有资产作为唯一依据的,投资者可以针对这些资产强制执行ICSID的裁决。
再次,虽然关于主权豁免的问题实质上悬而未决,但澳大利亚联邦法院作出的裁决,即在对主权豁免权作出裁决之前可以暂缓执行国际仲裁裁决,表明了当投资者与国家仲裁裁决的执行出现争议时,法院倾向于对管辖豁免作出狭义解释。西班牙在ICSID撤销仲裁裁定的申请仍然待定。
如果ICSID撤销中止令,并裁决西班牙政府依然需要履行赔偿义务。此时,西班牙可能继续以其享有执行豁免权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出申请。鉴于《ICSID公约》的性质及其关于执行仲裁裁决的制度,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很可能不愿意接受西班牙的这一主张。法院可能会认为,执行仲裁裁决并不会使一国违背其意愿被起诉,或成为诉讼程序的当事方。因为当国家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争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时(包括国内法院作出的不利裁决和执行程序),他们就已经成为了执行程序的当事方。
如果这一裁决在澳大利亚得到执行,这将是欧洲缔约方首次成功地将执行转移到澳大利亚。
(课题信息:陕西省社科基金年度项目﹝2017F008﹞、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2017M623136﹞、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12批特别资助﹝站中﹞课题﹝2019T120886﹞、西安交通大学“一带一路”自由贸易试验区研究院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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